112年度板小字第711號
原 告 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 告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0元(計算式:88,500+8,000=9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