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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建小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24號
原      告  江建億 

被      告  知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