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陳錫仁
被 告 王興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室內裝潢工程合約之
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該工程合約之乙方為法人即原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
適用
合意管轄之規定,又被告於起訴時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深坑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
法令為理由提起
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