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訴。至上訴人之民事追加原告狀雖另有提及
備位聲明,然此部分因涉及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屬第二審之審理範圍,
非屬第一審所得認定及裁定補正上訴裁判費用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