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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建簡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萱 
訴訟代理人  葉峻魁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補充條款第12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