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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建簡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洋智冷氣空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景福 


被      告  問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嘉偉 


訴訟代理人  傅麗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6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