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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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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偉 
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唯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成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