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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貴美 


原      告  天鎰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池宗訓 
被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伯修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