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郭良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