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李沐橒(原名李正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傅善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
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
上訴聲明(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後,
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任一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