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富裕資訊軟體有限公司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詹旻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