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黑熊愛跳舞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肆拾伍元為原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黑熊愛跳舞有限公司為資金周轉需要,於民國110年6月1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李啓銘向原告申貸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款
期間5年,自111年6月17日起至115年6月17日止,償還方式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215%)加碼1.005%計息,目前為年息2.22%,
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111年6月17日被告即連帶保證人李啓銘簽立連帶保證書,以50萬元為限額,保證人願與
債務人黑熊愛跳舞有限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保證上述債務,被告等自111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已攤還部分本金,目前尚欠本金370,345元
迭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核認
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
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