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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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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1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莊育銘 
被      告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凱 
被      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哲 
被      告  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權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貹律師
            馮基源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