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因
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合併依
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有所請求而涉訟,又本件
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此有
兩造間房屋
租賃契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