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林珈琪
張素華
共 同
吳尚道律師
被 告 蘇嘉興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固為新臺幣(下同)1,066,983元,
惟被告就其過失責任之是否成立、過失比例、原告所受損害之
因果關係及各項細項均有爭執,
案情繁雜,並經被告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