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727號
原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復光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