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趙鉉毅
被 告 陳一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
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7,759元,達
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之50倍有餘,且案情繁雜,經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聲請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