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1769號
原 告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陳祈安
被 告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176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0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通 譯 黃文彥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起,向原告購買下列醫藥及醫療器材產品,明細如下:(1)交貨日期:111.07.13名稱:保提拉凍晶注射劑,數量:21瓶,金額新臺幣(下同)58,800。(2)交貨日期:111.07.14名稱:快篩劑,數量:180組,金額:24,660元。(3)交貨日期:111.08.02名稱:水光搶棉球,數量1包,金額:200元。名稱:31G9pin針座,數量20組,金額:9000元。名稱:Secret探頭25P,數量10顆,金額:25,000元。(4)交貨日期:111.08.02名稱:31G9pin針座,數量21隻,金額:9,450元。名稱:水光真水性創傷與燒傷覆蓋材(滅菌)數量31隻,金額:18,900元。名稱:Secret探頭25P,數量12顆金額:30,000元。名稱:鎖水磁石高效保濕安瓶,數量10盒,金額:7,920元。(5)交貨日期:111.10.18名稱:31G9pin針座,數量20組,金額:9,000元。全部共計新臺幣(下同)192,930元。原告在111年12月27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112年2月22日再次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原告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給付貨款192,93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92,9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