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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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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林秉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