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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1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管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勝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泰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