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1964號
原告 即
被告 即
反訴 原告 大傑商標企業有限公司
鄭凱威律師
林子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傑商標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多我服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