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9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宥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元為原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5萬元,借款
期間皆自110年8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償還方式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自110年8月19日起至111年8月1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965%計息,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81%(目前合計為年率2.655%)計息,
嗣後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依授信契約書第二條約定,上開借款若逾期違約,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有授信契約書第六、七條之情事即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
詎被告自112年3月19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依貸款契約第六、七條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欠原告本金240,64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所主張之借款亦願意還款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
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