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19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9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國清 
被      告  宥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5萬元,借款期間皆自110年8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償還方式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自110年8月19日起至111年8月1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965%計息,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81%(目前合計為年率2.655%)計息,嗣後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依授信契約書第二條約定,上開借款若逾期違約,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有授信契約書第六、七條之情事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詎被告自112年3月19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依貸款契約第六、七條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欠原告本金240,64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所主張之借款亦願意還款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