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 吳政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朝文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5,6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