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052號
上 訴 人 賴芳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欣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8,043元(計算式:上訴請求1,627,309元-原審判決569,266元=1,058,0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853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
惟上訴人為過失傷害罪之犯罪被害人,其依民事訴訟程序向被上訴人即犯罪行為人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犯罪被害
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有明文,是上訴人因過失傷害犯罪造成之損害賠償部分提起上訴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應待
本案確定後,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
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前述裁判費;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機車維修費用,而原審判決未予核准之990元部分,
非屬前開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