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原 告 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
兼 上一人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