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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原      告  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訴訟代理人  張苡璿 
被      告  芙玉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瑋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談訂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1行
影饗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4行
被告所言接為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3行
張瑋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1行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7行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7頁第9行
新北市尉林區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8頁第26行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談定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1行
影響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4行
被告所言皆為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3行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1行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7行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7頁第9行
新北市樹林區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8頁第2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