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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1號
原      告  王惠群 
訴訟代理人  王基銘 
被      告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設立之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雖規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訴訟外,直接與不動產「本體」請求有關之訴訟而言,若僅是請求屬不動產本體的租金債權履行,即無該條文之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