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原 告 廖建霖
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蘇奐予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