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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無瑕疵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原      告  廖建霖 
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千葉雄三
訴訟代理人  黃素花 
            蘇奐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