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28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郢輝  
被      告  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堃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及卷宗內容(本院卷第185頁),可以知悉原告有請求營業損失,但前開判決的附表就此部分有所漏載,此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一(即原判決之附表一內容):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1
零件費用
750,599元
2
鈑金及烤漆費用
271,000元
3
工資費用
32,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1
零件費用
750,599元
2
鈑金及烤漆費用
271,000元
3
工資費用
32,000元
4
營業損失
551,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