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375號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祥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2,0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