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
原 告 唯宇通訊有限公司
史洱梵律師
林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峰富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