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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
被 告
峰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斌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唯宇通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抗告人
提起抗告到院。
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
本件
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