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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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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71號
原      告  貞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淑惠 
訴訟代理人  烏華德 
被      告  麗坊廚俱有限公司

                      居新北市○○區○○路0號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林仲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設立在桃園市,有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依據買賣法律關係為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立法理由(節略如附表),原告也是應該向買主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為請求(在本件即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例如買賣契約,買主要求交付該物,則應起訴於賣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