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471號
原 告 貞亨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麗坊廚俱有限公司
居新北市○○區○○路0號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0 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營業所設立在桃園市,有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依據買賣
法律關係為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立法理由(節略如附表),原告也是應該向買主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為請求(在本件即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例如 買賣契約,買主要求交付該物,則應起訴於賣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 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