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家瑜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