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0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