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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91號
原      告  趙富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圳騏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1月25日送達予原告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