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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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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92號
原      告  景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睿恩(歿)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睿恩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許睿恩,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