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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3號
原      告  王思穎即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王淑玲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