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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2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黃美甄(原名黃思瑜)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蔡予婕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原告在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