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原 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孟彤律師
被 告 勝得生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1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