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3092號
原 告 林家祐
被 告 翁林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641號),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