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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3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92號
原      告  林家祐 
被      告  翁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64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