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3159號
原 告 高明莉
武傑凱律師
被 告 陳仁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000元(即聲明第一項租金請求27萬元及第二項拆除廣告招牌及支架預估費用26,000元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