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3179號
原 告 凡音文化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青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