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3185號
原 告 豐盛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