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3290號
原 告 王昱翔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奇霖等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5,077(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