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3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5號
原      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蕭聖亮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下午3時1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於114年2月8日入監執行,則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自無從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起訴狀、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後,7日內向本院具狀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