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3461號
原 告 台灣自由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被告張天維(歿)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12年12月14日本院收狀日)前之民國(下同)112年10月21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
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
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