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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號
原      告  凡力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彥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  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被      告  鄒歷傑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後應增列「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