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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簡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98號
原      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曾煌翔 
被      告  高誌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用,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原告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