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簡字第95號
原 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國禎
主 文
本件應由鍾立國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由吳宇倫為
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依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變更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於111年10月7日變更為吳宇倫,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然新任法定代理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現任法定代理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吳宇倫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