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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訴字第 2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9號
原      告  周遂   
            林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呂文中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薛欽峰律師
被      告  江佳鴻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告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祥恩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新馥鈺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朱宴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因本件刑事第二審判決關於被告呂文中、朱宴樟部分,已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撤銷發回,則本件就被告朱宴樟是否無過失,尚有待調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